為深入貫徹落實青銅峽市委2025年第25次常委會議精神,進一步規范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服務運營單位管理,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有效,園區管委會結合實際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起草了《青銅峽工業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管理制度(試行)》。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6年4月14日至4月22日,請將意見反饋至聯系人郵箱。
(聯系人:史金姍 ??聯系電話:13895618121??郵箱:13895618121@163.com)
附件:1.青銅峽工業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表
寧夏青銅峽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
2026年4月14日???????????
附件1:
青銅峽工業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管理制度(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單位(以下簡稱“運維單位”)管理,保障設施連續穩定運行,確保監測數據真實、準確、有效,夯實污染防治監管基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現場監督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許可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 ?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5-2017)、《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CODcr、NH?-N等)運行技術規范》 (HJ?355-2019)、《環境監測分析方法標準制訂技術導則》 (HJ?168-2020)、《污染物自動監測監控系統數據傳輸技術要求》(HJ?212-2025) ???等相關技術規范,結合園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工業園區內承接排污單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的第三方運維單位及各排污單位。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包括安裝在固定污染源現場,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在線檢測儀(廢 氣、廢水)、流量(速)計、采樣裝置、生產或治理設施運 行記錄儀、數據采集傳輸儀、視頻監控系統、工況監控設備 及配套站房、管路等儀器儀表及輔助設備。
第四條???園區管委會負責本制度的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及考核評價工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法對運維單位相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排污單位依法履行主體責任,協同做好運維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責任劃分
第五條??排污單位是污染物排放監測數據及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的法定責任主體,對排污數據質量及監控設施運行狀況直接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主體責任,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控制污染物排放,依法安裝、使用、維護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二)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嚴禁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確保自動監控設施與園區智慧平臺及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系統聯網;
(三)與運維單位簽訂規范的運維服務合同,明確雙方 權利義務、服務標準、考核要求及違約責任,定期對運維單位服務質量進行評價考核;
(四)監督運維單位履行運維職責,發現運維單位存在弄虛作假、服務不合格等問題的,及時終止合同并向園區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五)因更換、停用、拆除自動監控設施等可能影響設施正常運行的,須事先向園區管委會及生態環境部門報備,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條??運維單位應具備有效的營業執照,并符合國家及自治區對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維單位的其他資質要求,具備相應的監測分析、校準校驗及應急處置能力,按照運維服務合同約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遵循國家、自治區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開展運維工作,保障自動監控設施連續穩定運行,確保監測數據按要求實時、準確上傳至園區智慧平臺及生態環境部門監管系 統;
(二)在園區內配備固定聯系人、專用運維車輛、備品備件耗材、關鍵部件及必要的檢修設備,保障應急維護響應及時,滿足即時運維需求;
(三)定期開展設備校準校驗和比對監測,保障監測數據有效傳輸率、準確率符合生態環境部及自治區相關要求,其中各類設備有效數據率不低于90%,比對監測數據相對誤差控制在允許范圍之內;
(四)建立健全人員培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故障應急等管理制度及“一企一檔”運維技術檔案,完整記錄設
施使用、維修、停運、校準校驗、樣品比對等情況,檔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每半年向園區管委會書面報送運維情況報告;
(五)設施出現故障時,須按要求同步報告園區管委會及排污單位,按相關平臺標記故障狀態,規定時限內完成修?復并恢復運行;故障維護時間超過6小時的,應立即采用參比方法開展人工監測,同步報送人工監測數據直至設備恢復正 常;
(六)設備維修或更換后,須按技術規范完成校準校驗或比對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發現排污單位存在環境違法行為或干預運維工作的,應固定相關證據并在24小時內上報生態環境部門;
(七)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對排污單位的生產技術信息及監測數據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章運維管理
第七條??運維單位進入園區開展服務,應向園區管委會提交營業執照、相關資質證明、技術人員名冊及資質證書、設備儀器清單、備品備件儲備方案、運維管理制度等。
第八條??運維單位應具備與運維任務相匹配的技術團隊,所有運維人員須經自治區及以上行業協會或委托的其他機構崗位培訓合格并持證上崗,確保“人證合一”,熟練掌握設備原理、操作使用、調試維修等技能。
第九條??自治區及以上行業協會頒發的自律性資質認證證書,可作為運維單位運營能力的補充證明材料。運維單位相關資質被吊銷或失效的,不得承接園區內運維業務。
第十條??運維單位與排污單位簽訂或變更運維服務合同后,須在10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報送園區管委會備案。
第四章監管與考核
第十一條?園區管委會建立“日常巡查+季度檢查+年度考核”的監管機制,每季度對重點排污單位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狀況、監測數據質量,以及運維單位人員資質、操作規范性、質量控制執行情況等開展例行檢查,對存在問題的單位加大檢查頻次。
第十二條??依托園區智慧平臺開展在線巡查,實時監控數據傳輸狀態,對異常數據、中斷傳輸等情況,及時完成核查處置,跟蹤整改落實。
第十三條??園區管委會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向相關單位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內容、時限及要求;對涉嫌數據造假、擅自改動設施、拒不整改等違法行為的,固定物證、電子數據等證據,移送生態環境、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園區管委會每年對運維單位服務質量開展一次評估考核,并公示考核結果。對評估考核不合格的運維單位,約談其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存在參與數據造假、拒不配合監管、資質失效等情形的,列入園區運維單位“黑名單”,并向園區各企業進行通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制度未盡事宜,遵照國家及自治區相關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執行。
第十六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青銅峽工業園區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營維護單位管理制度(試行)》反饋意見表
序號 | 企業名稱 | 聯系人 | 電話 | 反饋意見 | 備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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