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17/2025-00003 | 發文時間 | 2024-08-14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審計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關于切實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辦法 | ||
關于切實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實施辦法
??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實審計監督“如臂使指、如影隨形、如雷貫耳”要求,充分發揮審計“治已病、防未病”的建設性作用,加大審計查出問題整改力度,提高審計整改工作的質量和效果,更好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自治區審計廳《關于印發<深化全區審計整改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寧審綜發〔2023〕82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切實加強審計整改工作制定如下實施辦法。
一、審計整改工作的重要意義
審計整改工作是審計監督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審計整改工作是全面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應有之義,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推進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有力抓手,是促進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推動深化改革的重要舉措。依法自覺接受審計監督,認真整改審計查出問題是被審計單位講政治、懂規矩、守紀律的重要表現。各部門要把審計整改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來抓,全面及時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確保審計查出問題得到有效解決,維護審計監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更好推動全市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二、落實審計整改工作責任
(一)落實被審計單位主體責任。被審計單位要強化整改責任意識,擔負起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主體責任,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被審計單位黨組(黨委)會議要專題研究審計整改工作,全面梳理審計查出的問題,制定審計整改計劃,逐項逐條明確審計整改責任人、目標要求和完成時限,層層壓實整改責任。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審計整改的第一責任人,對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工作負總責,對本部門、本單位存在的問題,要親自抓、親自管,及時部署、統籌協調,隨時掌握整改進度,傳導整改工作壓力,規范內部管理,提升整改實效,確保審計查出問題全面整改到位。
(二)落實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被審計單位的主管部門要擔負起監督管理責任,主動加強與審計機關溝通協調,牽頭研究安排行業性問題的審計整改工作,對審計反映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要認真研究,建立健全與之適應的制度規定。對涉及多個單位共同整改的事項,要組織召開專題會議,明確相關單位的整改責任和要求,進一步抓好整改落實。
(三)落實審計機關督導責任。審計機關要履行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審計整改的職責,在審計過程中對被審計單位以往年度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予以重點關注,持續追蹤問題整改。審計期間對被審計單位能夠及時糾正的問題,在審計現場提出整改建議,指導被審計單位即知即改;對短期難以整改以及“屢審屢犯”的問題,督促被審計單位深入分析問題背后的原因,找準問題癥結,明確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限,并定期督導整改情況;對整改不力以及敷衍整改的單位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審計單位落實整改主體責任,確保審計發現問題整改取得實效。
三、完善審計整改工作機制
(一)完善報告機制。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報告生效之日起60日內(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任中)審計意見90日內),向審計機關報送經單位主要負責人審簽的審計整改報告,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審計整改報告報送審計機關的同時,一并向組織部門和被審計單位主管部門報告。審計整改報告內容主要包括: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情況、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落實情況、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情況、審計建議采納情況、審計整改長效機制建立情況、尚未完成整改問題及原因、后續整改的措施和整改時限等。
(二)建立跟蹤檢查機制。審計機關要建立審計發現問題整改臺賬,列出審計查出問題清單,對審計整改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實行動態管理,對賬銷號。要定期組織開展審計查出問題整改落實情況“回頭看”,跟進需持續整改的問題,適時掌握整改進度,及時督導被審計單位完成整改。
(三)形成協作聯動機制。市委審計辦要推動人大監督、紀檢監察監督、巡察監督與審計監督貫通協同高效,在工作統籌謀劃、日常溝通協作、資源調配使用、線索移送督辦、工作成果運用等方面強化溝通協作,凝聚監督合力,延伸審計整改鏈條,推動形成審計整改閉環管理。審計發現涉嫌違法違紀的問題線索或其他事項,審計機關應按照規定及時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處理,紀檢監察機關和有關部門應及時調查處理,調查處理情況要在6個月內反饋審計機關。人大、巡察等機關應將審計整改落實情況作為監督的重要內容。
(四)強化督查問責機制。對違紀違規行為嚴重、拒絕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的單位,審計機關要聯合有關部門開展重點督查或專項督查,全面清理審計整改落實情況,督辦審計整改事項,形成審計整改工作的高壓態勢,督促被審計單位積極主動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敷衍整改、虛假整改以及屢審屢犯的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由審計機關提請人大、紀檢監察、組織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依紀作出處理。
(五)完善成果運用機制。組織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為任免、獎懲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推動組織部門針對經濟責任審計中發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與被審計領導干部開展提醒談話、督促整改,并將整改情況作為分析研判領導班子的重要參考,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以及領導班子成員述責述廉的重要內容。各部門各單位要進一步強化內部控制和內部審計,充分發揮內部審計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糾偏的作用。行業主管部門要把審計結果及整改落實情況作為優化行業管理的重要依據,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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