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7/2025-00132 | 發(fā)文時間 | 2025-11-07 |
| 發(fā)布機構 | 青銅峽市司法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52號 |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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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白**,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被申請人: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青銅峽市裕民街道利民西街23號。
負責人:劉自金,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局長。
申請人白**不服被申請人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本機關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9月8日決定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5日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責令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公開葉盛黃河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涉及葉盛鎮(zhèn)蔣灘村的勘測定界圖。
申請人稱:申請人在青銅峽市葉盛鎮(zhèn)蔣灘村擁有房屋,因葉盛黃河公路大橋工程涉及申請人的房屋,為核實該項目的征收范圍,申請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被申請人郵寄《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書面公開葉盛黃河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涉及葉盛鎮(zhèn)蔣灘村的勘測定界圖(即該項目的征收范圍圖)。2025年7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稱該項目建設用地涉及葉盛鎮(zhèn)蔣灘村的勘測定界信息真實有效,但勘測定界圖信息不予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認為,勘測定界圖系確定征收范圍的政府信息,被申人應當予以公開,原《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廳發(fā)〔2014〕29號)第三條也明確將勘測定界圖列為公開內容,被申請人不予公開,確有錯誤;被申請人僅告知不予公開,未說明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前述規(guī)定。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答復違法,嚴重侵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申請人現(xiàn)依法向貴單位申請復議,請求予以撤銷并責令其重新作出答復。 ???????????
申請人在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時,提交的證據(jù)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鎮(zhèn)規(guī)劃選址意見書》復印件2份;2.《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村鎮(zhèn)建設工程開工許可證》復印件2份;3.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及居民死亡殯葬證復印件1份;4.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吳忠市利通區(qū)古城鎮(zhèn)黨家河灣村村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照片打印件1份;5.照片打印件3份;6.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信息公開申請表復印件1份;7.郵件交寄單(收據(jù))復印件1份;8.郵件軌跡查詢截圖打印件1份;9.《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復印件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2025年6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轉來的《關于協(xié)助查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函》轉辦件后,經調查查檔于7月15日向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復函,說明了白**反映的葉盛黃河大橋項目征地涉及蔣灘村的勘測定界信息真實有效存在,但勘測定界信息不可以公開的函,并提供了勘測定界復印件一份,按照保密規(guī)定,有些信息不可以公開已作答復;7月17日又以郵寄的形式,向申請人白**作了答復,說明了該宗地在2009年之前屬青銅峽市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局所有,未辦理過征收,葉盛鎮(zhèn)鎮(zhèn)政府也作了調查確認,依據(jù)征收土地的相關規(guī)定,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信息予以公開,查檔自己的勘測定界可以公開,其他及別人的不予公開,對屬于個人的勘測定界可以公開。綜上,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證據(jù)如下:1.郵政EMS郵寄信封照片打印件1份;2.郵件軌跡查詢截圖打印件1份。
本機關向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調取證據(jù)如下:1.青銅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份;2.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協(xié)助查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函》1份;3.青銅峽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政公開辦〔2025〕第60號1份;4.郵政EMS郵寄單據(jù)1份。以上證據(jù)均核對原件,留存復印件。
在本機關聽取申請人意見時,申請人稱其系寧夏鑫德糧油工貿有限公司股東,因修路造成地基下陷、廠房開裂、機組錯位無法生產,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新修公路比公司路基高,造成雨水流入廠區(qū),小麥大面積淹壞。公司地址和公路安全距離不達標,所以申請公開勘測圖。
本機關查明:2025年6月20日,申請人白**向被申請人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郵寄一份《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請求書面公開葉盛黃河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涉及葉盛鎮(zhèn)蔣灘村的勘測定界圖(即該項目的征收范圍圖),郵件軌跡顯示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21日簽收。2025年7月15日,被申請人作出《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并于7月17日通過郵政EMS郵寄方式送達申請人。
另查明:申請人就“葉盛黃河公路大橋工程建設用地涉及葉盛鎮(zhèn)蔣灘村的勘測定界圖”向青銅峽市人民政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于6月26日作出《關于協(xié)助查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函》函詢被申請人,于7月9日作出《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告知申請人向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申請。
本機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guī)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wěn)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需要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三)行政機關依據(jù)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之規(guī)定,本案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從其行文格式及內容來看,并不是針對申請人郵寄的《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的答復。其內容“于2025年6月29日收到政府辦交來《關于協(xié)助查詢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函》”的表述是因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25年6月23日收到申請人《青銅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因啟動查詢程序向被申請人發(fā)函尋求協(xié)助,系內部調查程序,青銅峽市人民政府政務公開辦公室已于7月9日作出了正式的《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并送達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的《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后進行答復,和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收到申請人的《青銅峽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向被申請人發(fā)函,被申請人向政府辦公室回函,系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被申請人不應將“回函”簡單處理后即向申請人送達。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對于“不予公開、無法提供、不予處理”的情形,需明確說明理由并援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具體條款,確保答復合法性,且為保障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答復需告知對答復不服的救濟途徑。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缺少上述要件。《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范圍的規(guī)定》(自然資發(fā)〔2020〕95號)對于“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國家秘密”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被申請人未提交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將案涉“勘測定界圖”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文件,本機關無法確認,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七條“申請公開的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qū)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結合被申請人行政復議答復“查檔自己的勘測定界可以公開,其他及別人的不予公開,對屬于個人的勘測定界可以公開”的表述,被申請人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應予撤銷。
綜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于協(xié)查政府信息公開調查答復意見的函》,責令被申請人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程序規(guī)定重新作出答復。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青銅峽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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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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