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7/2025-00135 | 發文時間 | 2025-12-08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司法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55號 |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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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劉**,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張**,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申請人:王**,女,**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委托代理人:張**,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利民街67號。
負責人:張亮,該局局長。
申請人劉**、王**不服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本機關于2025年9月18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于9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聽取了當事人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并責令被申請人對未予公開內容重新作出答復。
申請人稱:申請人與寧夏上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申請人購買位于青銅峽市的黃河外灘酒店式公寓(以下稱“涉案項目”)。合同簽訂后,申請人依約支付了購房款。
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公開涉案項目的相關信息。被申請人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上述申請事項均屬于被申請人依法承擔行政職責、應予公開的文件。
關于“建設用地批準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2011修訂)》第二十二條“(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0修訂)》第二十一條“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后,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由此可知,建設用地批準書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核發的批準用地的許可文件,它是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被申請人作為原審批部門,應當在履職過程中獲取了以上文件。
關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34號)“(四)嚴格規范商品房用地出讓行為。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七)加強土地開發利用動態監測。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將每一宗土地的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通過網絡在線上報,經部統一配號后方可作為正式文本簽訂,并將出讓合同或劃撥決定書的電子監管號作為土地登記的要件。(十)加強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房地產企業土地開發利用誠信檔案,對招拍掛競得土地后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繳納土地價款、未按合同約定開竣工的,要依法依規處理,向社會公示,記入誠信檔案,作為土地競買人資格審查的依據,并入網上傳部房地產用地開發利用誠信體系,將及時向有關部門通報。”可知,國家要求嚴格土地出讓合同管理,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相關條款,且出讓合同要報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故被申請人作為原審批部門理應在履職過程中獲取了以上文件。
關于“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規范不動產權籍調查有關工作的通知》,權籍調查是不動產登記的前提和基礎,系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是政府及其職能管理部門為取得土地權屬和利用狀況等基本權籍資料而組織的一項系統性社會調查工作。目的在于弄清不動產的基本狀況,并把它們反映到權籍調查表中和地籍圖上,形成不動產權籍調查成果。而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因此,不動產權籍調查的主管部門(原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承擔的行政職責明顯不同,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和不動產登記信息也不能一概而論,該文件系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應予公開。
關于“涉及該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書;不動產分割變更登記審核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第三十九條“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第四十條“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動產分割變更登記審核意見產生于對土地分割、合并等事項的行政審批環節,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規定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規劃條件、用地標準等作出的專業審查意見,屬于行政審批文件。該文件系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應予公開。若該項目不存在分割變更的情況,或雖然存在分割變更但未向被申請人申請,則應明確答復不存在。被申請人對于規劃設計條件書及相應的變更證明文件依法承擔行政職責,被申請人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由本單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及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制作或獲取了上述文件,故僅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勘界圖”。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2010修訂)》第九條“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和有關文件;(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制作或獲取了上述文件,故僅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行政區域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制作或獲取了上述文件,故僅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現勢地形圖”,現勢地形圖是報審項目建筑設計方案所需提供的材料,而報審項目建筑設計方案又是房地產開發報批報建的重要環節。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制作或獲取了上述文件,故被申請人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用地紅線圖”。首先,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用地紅線圖系房地產開發商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所必須提交的資料,能反映涉案項目商品房的建設情況,申請人作為業主,對自己購買房屋所在建設項目的地形圖享有知情權,本身就有知情的規范基礎,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知此信息是正當的。其次,申請人申請公開涉案項目的紅線圖,是出于查驗自身信息的民生角度,且請求的信息也是房地產開發商自行制作的信息。故被申請人的答復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是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由相關部門或機構對建設工程的放線情況進行檢驗后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用以確認建設工程的位置、尺寸等是否符合規劃要求,該文件是建設工程后續辦理竣工驗收、產權登記等相關手續的必備文件之一,只有驗線合格,相關部門才會受理后續的審批事項。據此可知,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是辦理項目后續審批手續的前置文件,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應當制作或獲取了上述文件,故被申請人僅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關于“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圖、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整改意見通知書、土地核驗意見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修正)》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系建設工程項目竣工時核驗是否符合規劃的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整改意見通知書為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時反映是否需要整改的通知文件,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圖為開發商申請規劃核實所提交的材料,土地核驗表為開發商申請竣工驗收涉及的測繪文件,以上文件均系被申請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信息,故被申請人答復“本機關不掌握”不符合法律規定。
綜上所述,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上述申請文件的主管部門,依法承擔上述文件相關的行政職責。故根據現有情形,除非被申請人在該建設項目的監管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失職行為,否則其應當制作或保存了案涉建設項目的相關文件。
申請人劉**、王**與寧夏上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依約支付購房款后,卻在項目運行過程中遭遇諸多問題。案涉項目存在違法售后返租、分割拆零銷售等一系列亂象,使得申請人在內的二十幾戶業主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申請人為全面了解項目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只能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獲取項目的關鍵行政文件信息,以此來判斷項目開發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操作,但被申請人未能依法履行信息公開職責,嚴重阻礙了申請人對自身權益的有效維護,迫使申請人不得不通過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途徑尋求救濟。另外,申請人提起本次行政復議,目的不僅在于懇請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復議決定,更期望借助司法調解及協調機制,推動職能部門、開發商與業主之間展開有效對話,針對相關問題進行妥善協商。在此,申請人懇切希望青銅峽市人民政府充分發揮司法職能,積極促成雙方的溝通與協商,以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
綜上,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特向青銅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如下: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復印件1份;2.商品房買賣合同復印件2份;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1)(2)復印件各1份;4.郵件軌跡截圖打印件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已履行法定職責,適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不存在撤銷的理由。
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劉**、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被申請人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逐項核實,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信息中,部分檔案資料現存于被申請人處。被申請人已于2025年7月18日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青銅峽市黃河外灘酒店式公寓的下列材料發送給申請人“黃河外灘酒店式公寓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土地使用權屬證件及附圖)、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附圖(各層平面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表、1/500總平面設計圖、分層面積表、建筑施工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表、建設項目批準核準或者備案文件(有關計劃批準文件、設計條件或規劃設計方案審批意見)、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報告”。其中,對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施工圖紙,因其電子數據文件體量巨大,無法通過常規電子郵件穩定、完整傳輸,為保障信息的完整性和準確性,被申請人已在答復中明確告知申請人可前往我局現場調閱,此舉已依法履行了法定告知和提供義務,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使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不存在撤銷的理由。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自然資源部門(原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核發和存檔管理?!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住建局在審批社會建設項目時,主要用于確認建設項目用地的合法性及土地用途等,不直接留存建設用地批準書、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故答復申請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主要由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其成果主要用于不動產登記發證等后續工作,由不動產登記機構留存作為登記檔案?!恫粍赢a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不動產登記機構依照《條例》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辦理或者接受指定辦理跨縣級行政區域不動產登記的,應當在登記完畢后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不動產權利人以及不動產坐落、界址、面積、用途、權利類型等登記結果告知不動產所跨區域的其他不動產登記機構。我局不直接留存不動產權籍調查報告,故答復申請人不掌握前述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之規定,“依法不屬于本行政機關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使用法律正確,內容適當,不存在撤銷的理由。
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涉及該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書、不動產分割變更登記審核意見、由本單位出具的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準文件及圖、《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及勘測圖、行政區域所在地控制性詳細規劃、現勢地形圖、用地紅線圖、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規劃核實確認書、建設工程竣工測繪報告及圖、建設工程竣工規劃核實整改意見通知書、土地核驗意見表為規劃主管部門制作、獲取、留存文件,2019年經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將市住建局規劃職責劃分至市自然資源局,涉及規劃資料及人員均已移交、劃歸市自然資源局,故答復申請人不掌握前述材料。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就申請人劉**、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已經作出答復,已履行職責,復議申請不能成立,請復議機構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如下:1.《關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部分行政職權劃入自然資源系統的通知》(寧編辦發〔2020〕53號)及附件照片打印件1份;2.《自治區黨委辦公廳 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銅峽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寧黨辦〔2019〕26號)照片打印件1份;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復印件1份;4.《房屋建筑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書》復印件1份;5.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宗地圖復印件1份;6.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字第2011011號)復印件1份;7.一層平面圖復印件1份;8.三層給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圖復印件1份;9.四至十一層給排水及消火栓平面圖復印件1份;10.五至十二層自動噴水平面圖;11.青銅峽市建設工程(建筑類)規劃許可申請表復印件1份;12.青銅峽市黃河外灘大酒店規劃總平面圖復印件1份;13.黃河外灘國際大酒店10-12層房屋面積明細表;14.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地字2013033號)復印件1份;15.青銅峽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表復印件1份;16.《關于變更寧夏上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黃河外灘國際大酒店項目名稱的通知》(青發改〔2013〕499號)復印件1份;17.《關于寧夏上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建設黃河外灘國際大酒店項目核準的批復》復印件1份。
本機關查明: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于2025年7月3日收到申請人劉**、王**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份。2025年7月18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并通過163郵箱電子方式送達申請人。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第三十一條第(二)項“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3日收到申請人劉**、王**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2份,申請表中載明其信息指定的提供方式為紙質、電子郵件選擇其一,獲取信息方式為郵寄、電子郵件選擇其一。被申請人于2025年7月18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并通過163郵箱電子方式送達申請人,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第十三條“除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應當公開。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采取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的方式。”第十四條“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第十五條“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第三十六條“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之規定,本案被申請人在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中未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并未區分申請人所申請政府信息是否全部屬于被申請人制作或者獲取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不予公開情形,以及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的情形,籠統地以“本機關不掌握”進行答復,且并未說明理由。“本機關不掌握”的表述應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的情形。如不屬于前述情形,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應按照第三十六條第(四)項的規定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未正確適用依據,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青住建〔2025〕第003號),責令被申請人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程序規定重新作出答復。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青銅峽市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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