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7/2025-00140 | 發文時間 | 2025-12-05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司法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60號 |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行政復議決定書
??????????????????????????青政復決字(2025)第60號
?
申請人:王**,男,**年*月*日出生,*族,住**,公民身份號碼**。
被申請人:青銅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寧夏回族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利民街1號。
法定代表人:李金川,系青銅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
申請人王**不服青銅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的行為,向本復議機關提起行政復議。2025年9月26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郵寄的行政復議申請書,于9月29日依法予以受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本機關于2025年11月13日、11月14日、11月17日連續三個工作日通過電話聯系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申請人均未接聽。于2025年11月13日通過申請人指定電子郵件發送聽取意見通知,申請人在五個工作日內未回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九條、《行政復議普通程序聽取意見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本案書面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提出如下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于2025年8月17日郵寄的投訴事項在法定期限內未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政行為違法。
申請人稱:申請人2025年7月14日在線下購買到青銅峽市龍河米業有限公司生產的大米,認為該產品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使用郵政掛號信函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了投訴舉報信,單號為XB28980344341。經查詢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8日簽收,申請人一直未收到被申請人的有關是否受理的回應,遂復議。本次復議針對的是投訴程序。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申請人即使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也是行政告知行為的相對人,所以申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享有的安全保障權、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申請人依法向被申請人提起投訴舉報。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據此,申請人屬于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申請人認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七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是否受理,程序違法,望支持申請人的復議請求。
申請人在提交行政復議申請書時,提交證據如下:1.投訴舉報書復印件1份;2.郵件軌跡查詢截圖打印件1份;3.商品外包裝照片打印件5張;4.購物小票照片打印件1份;5.中國電信短信截圖打印件1份。
被申請人答復稱:申請人對青銅峽市龍河米業有限公司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食品的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9日予以受理。通過調查并與生產廠家溝通后,因該產品內在質量無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食品生產經營監督檢查管理辦法》第三十七第二款第六項“認定標簽、說明書瑕疵,應當綜合考慮標注內容與食品安全的關聯性、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理解和選擇等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標簽、說明書瑕疵:(六)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認定的其他情節輕微,不影響食品安全,沒有故意誤導消費者的情形。”的規定,本局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該公司修改相關產品標簽標識。因青銅峽市龍河米業有限公司拒絕調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的規定,本局決定終止調解,于2025年9月12日作出終止調解決定。經調查核實,申請人投訴和舉報事項,本局已于2025年9月17日將投訴受理決定書、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終止調解書進行郵寄送達,經查詢郵件編號XA04150327164,該郵件已于2025年9月18日由被答復人本人簽收。綜上,請復議機關駁回申請人復議申請。
被申請人提交證據如下:1.《投訴受理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復印件1份;2.《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復印件1份;3.《舉報不予立案告知書》(青市監〔2025〕第86號)復印件1份;4.郵政郵件軌跡截圖打印件1份;5.郵政國內掛號信函收據照片打印件1份。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王**使用郵政掛號信(單號XB28980344341)向被申請人青銅峽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投訴舉報書》一份,2025年8月28日15時21分被申請人門房簽收。內容為申請人投訴舉報其購買的青銅峽市龍河米業有限公司商品營養成分表不符合GB28050規定。2025年8月29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9月12日被申請人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于2025年9月17日通過郵政掛號信(XA04150327164)送達申請人王**,郵件軌跡顯示2025年9月18日16時32分“本人簽收”。
本機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投訴,是指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請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解決該爭議的行為。…”及第四條“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主管全國投訴舉報處理工作,指導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之規定,被申請人具有處理申請人投訴的行政職權。
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8日簽收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書》,8月29日作出《投訴受理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9月12日被申請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作出《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青市監〔2025〕第86號),9月17日通過郵政掛號信(XA04150327164)送達申請人王**,且郵件軌跡截圖顯示申請人“本人簽收”。被申請人已實際履行了處理申請人投訴事項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對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五)屬于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本案《投訴受理決定書》屬于過程性、程序性行為,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王**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復議決定,應當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5日
?
附件下載:
掃一掃在手機上查看當前頁面
主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承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運行管理:青銅峽市網絡和信息化辦公室????
寧ICP備17001306號????網站標識碼:6403810007????
寧公網安備640381020000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