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1/2024-00172 | 發文時間 | 2024-09-24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銅峽市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各鎮、街道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事企業單位,工業園區、庫區管理局,駐青區屬、吳屬單位:
《青銅峽市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銅峽市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征收使用管理,建立完善的用水權制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以及《關于落實水資源“四定”原則 深入推進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青銅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青銅峽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用水權,是指水資源的使用權。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是指為體現水資源的價值,維護市場公平,由政府無償配置用水權的用水戶向政府繳納的獲得水資源使用權的規費。
第五條??生產用水實行有償取得。青銅峽市堅持資源有價、使用有償的原則,實行用水戶有償取得用水權,不免除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義務。
從事工農業生產的用水戶由政府配置用水權的,應按照用水權價值基準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農戶種植及養殖業等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暫緩征收,暫緩征收期限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超出行業用水權管控指標的農業、工業和規模化養殖業項目應通過市場化交易獲得用水權。
用水權價值基準執行《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價值基準(試行)》中明確的基準價。
第二章收繳使用
第六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單位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征收工作;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對用水權基準價執行情況進行監督;財政部門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資金監管;審計部門負責用水權有償使用費收入和支出的審計監督。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金額后,應當向用水單位或個人送達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繳納通知單,用水單位或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第七條??政府無償配置用水權的工業企業按照自治區用水權基準價分年度繳納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外的自建供水設施單位,按取水許可水量,分年度繳納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年取水量大于或等于1萬立方米的確權工業企業按照確權量繳納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公共供水管網覆蓋范圍內年用水量小于1萬立方米未確權的工業企業按照實際用水量繳納工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
設施農業、供外蔬菜、露地蔬菜等經營性農業企業(合作社)或規模達到300畝及以上由政府依據自治區相應種植定額和自治區年度配水指標,配置年度灌溉用水量,除超定額累進加價外其他費用收繳執行自治區相關規定。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征收的用水權有償使用費重點用于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九條??用水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2‰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用水權使用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拒不繳納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條?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的收繳、使用和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他人財物、其他好處或者玩忽職守,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用水權有償使用費,不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后果,依法依規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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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承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運行管理:青銅峽市網絡和信息化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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