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1/2024-00179 | 發文時間 | 2024-09-24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政府辦公室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青銅峽市節水獎勵及精準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 | ||
各鎮、街道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事企業單位,工業園區、庫區管理局,駐青區屬、吳屬單位:
《青銅峽市節水獎勵及精準補貼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銅峽市節水獎勵及精準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戰略,強化“四水四定”,充分調動各行業用水戶節約用水的積極性,保障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條例》《自治區黨委辦公廳、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落實“四水四定”原則深入推進用水權改革的實施意見》《寧夏回族自治區節約用水獎補辦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寧夏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青銅峽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等有關規定,結合青銅峽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為青銅峽市。
第三條??實施節水獎勵及精準補貼,應遵循總體上不增加各單位負擔、量力而行、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對象明確、標準清晰、程序規范、群眾認可。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建立與節水成效、調價幅度、財力狀況相匹配的節水獎勵精準補貼機制。
第二章??農業精準補貼與節水獎勵
第四條??補貼對象。本辦法重點補貼種糧用水戶定額內用水。
對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暫不給予補貼:
(一)超定額用水戶和種植經濟作物的用水戶;
(二)未繳清年度水費的;
(三)因運行管護不善超定額用水、種植非糧食作物及征收水費不合規(如搭車收費、超標準收費)的;
(四)用水戶終端水價等于或高于運行維護成本水價的;
(五)其他不宜補貼的情形。
第五條??補貼標準:(一)高效節水灌溉補貼:對已建成的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能夠嚴格按照設計方案中規定的灌水方式進行灌溉,實現“測控一體、水肥一體”的,且使用效果達到工程設計預期目標,補助標準為5元/畝。確保高效節水灌溉工程充分發揮作用,提高用水戶主動節水的意識和積極性。
(二)水費補貼:根據國家及自治區相關要求,把定額內用水量所產生的水費作為精準補貼的衡量標準,以《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行業用水定額(修訂)的通知》中農業用水定額作為依據,對定額內用水水費補貼標準為0.02元/立方米。
第六條??獎勵對象。對采取工程節水、農藝節水、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優化用水管理等方式實現農業節水的鎮(場)、基層水管組織和定額內節水的農業用水戶給予獎勵。
對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給予獎勵:
(一)用水臺賬不健全,組織管理不規范;
(二)提供的申報材料弄虛作假;
(三)未發生實際灌溉的農業用水戶或農民用水組織;
(四)因種植面積縮減或者轉產等非節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
(五)其他不宜獎勵的情形。
第七條??獎勵標準:(一)農業用水戶的獎勵。對各支渠農業用水戶定額內水量和實際用水量的差值進行獎勵,獎勵標準為0.02元/立方米。
(二)鎮(場)及基層水管組織的獎勵。對年初分配直開口總量與實際用水量差額進行獎勵,鎮(場)節水獎勵標準為0.005元/立方米,基層水管組織節水獎勵標準為0.01元/立方米。對鎮(場)全年用水量超年初計劃指標的不予節水獎勵。
第八條????獎補程序。(一)確定獎補對象。每年灌溉周期結束后,各鎮(場)依據所轄灌域內各干渠直開口及農業用水戶實際用水量進行核算認定,確定獎補對象。
(二)審核上報。各鎮(場)收集確定獎補對象的相關資料(農作物灌溉面積、定額內水量、實際用水量、水費繳納、作物生長期圖片等),審核無誤簽字蓋章后匯總上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
(三)審查確認及資金撥付。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鎮(場)匯總上報資料,予以審核確認,提出獎補計劃,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將獎補資金撥付至各鎮(場)。鎮(場)應及時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在公示期結束后無意見的前提下,由各鎮(場)予以及時撥付至獎補對象,兌現獎補資金。
第九條??資金用途。對于農業用水戶核發的獎補資金,應撥付到戶;鎮(場)節水獎勵資金用于水權改革工作經費或公共水利基礎設施維修養護費用;基層水管組織獎勵資金50%用于管理人員節水獎勵,35%用于水利工程大修、改造及應急搶險使用,15%用于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培訓、宣傳、辦公等費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節水型載體建設獎勵
第十條節約用水獎勵堅持分級獎勵、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取用水戶節約用水,堅持“誰節水誰受益”,支持開發利用非常規水源,對節余水權進行交易。
第十一條獎勵對象為獲得我市有關部門命名或通過復評(創建滿5年及以上)的節水載體,包括節水型企業、灌區、機關(單位)、社區(小區)、學校等。
申請獎勵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獎勵的對象,其獲得命名或通過復評的時間應在本辦法發布實施之后。
(二)有健全的節水管理規章制度,配備節水管理人員。
(三)納入計劃(定額)用水管理的,近兩年內無超計劃(定額)用水。
(四)申請獎勵的對象僅允許申領一次創建獎勵;一個復評周期內,只享受一次復評獎勵。
第十二條??獎勵標準:
(一)節水型企業、灌區
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并獲得命名的,給予10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15萬元獎勵。
復評獎勵:通過節水型載體復評的,給予8萬元獎勵。
(二)節水型機關(單位)、學校
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并獲得命名的,給予8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10萬元獎勵。
復評獎勵:通過節水型載體復評的,給予5萬元獎勵。
(三)節水型社區(小區)
創建獎勵:由創建活動牽頭部門邀請第三方協助開展,并獲得命名的,給予5萬元獎勵;自行創建并獲得命名的,給予8萬元獎勵。
復評獎勵:通過節水型載體復評的,給予3萬元獎勵。
第十三條??獎勵程序:
(一)申請上報:每年年底,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申報節水型載體建設獎勵通知,符合條件的節水型載體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創建材料、當年命名文件等。填報必須實事求是,真實可信,杜絕虛報、重報等現象。
(二)審批: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復核,根據節水型載體類型確定獎勵金額,復核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資金撥付:財政部門依據審批后的考核結果,將獎勵資金撥付受獎勵的用水單位,并做好公示、公開工作。
第十四條節水獎勵資金由各申報單位自行分配使用。對獲得獎勵的節水型載體,經評選單位復核不合格,或者檢查發現節水型載體存在違法取用水、超定額(計劃)取用水情形的,撤銷其榮譽稱號,自撤銷當年起3年內不得參與各類涉水獎補。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獎補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安排,把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積極爭取國家各項政策,統籌整合各級水利發展資金、水資源稅、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用水權交易費、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財政補助和社會捐助等各類資金作為精準補貼及節水獎勵資金,建立動態平衡調整補充機制。
第十六條??獎補資金嚴格按照有關財務制度執行,財政部門設立專項科目,??顚S茫毩⒑怂?。各鎮(場)應建立用水管理、水費收支、維修養護支出、獎補管理資金等臺賬,不斷提高綜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財務管理能力,并主動配合各級發改、財政、審計、水務、農業農村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精準補貼資金和獎勵機制落到實處,見到實效。
第十七條??實行專項資金管理責任追究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并依法追回專項資金,五年內限制其申報補貼資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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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承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運行管理:青銅峽市網絡和信息化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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