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9/2023-00010 | 發文時間 | 2023-06-17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 | ||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促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行政裁量基準細化表》的規定,結合我市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市涉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的執法,對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規范和監督。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范圍內,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違法事實、證據等因素,依法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行政處罰和何種幅度行政處罰的權力。
第四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循處罰法定、公正公開、過罰相當、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及監督制約的原則。
第五條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應當遵循上位法優先的原則;同一機關制定的效力相同的法律規范,遵循新法優先,特別法優先的原則,并依據本規定附件《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裁量權基準細化表》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依法減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下一檔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依法從輕處罰的,在原情節的處罰細化標準內實施。
第八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九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執法操作規范實施行政處罰,做到執法全過程記錄,結果及時公開。
涉及重大行政處罰案件,應當提交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在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應當向當事人書面告知所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享有的權利,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或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執法人員在執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投訴、申訴或者舉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認真調查,并將處理情況告知具名投訴人、申訴人、舉報人,發現未按規定適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或適用不當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十三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人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不包含本數。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執法實際,及時對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規范進行補充、修訂、調整和完善。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青銅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行政裁量權基準細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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