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22/2023-00014 | 發文時間 | 2023-06-29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關于調整《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版)》部分內容的通知 | ||
五市應急管理局,寧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
根據新修改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決定對《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2020版)》(寧應急〔2020〕48號)部分內容作如下調整:
一、將第一章 第三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調整為“《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
二、將第一章 第三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內容調整為:
(一)《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一項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機制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按規定建立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但是未按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監督考核機制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或未按規定建立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項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按規定建立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但是未按規定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未建立或未按規定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三項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三)從事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有1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設工程拆除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以及臨近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地下電纜通道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處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有2處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設工程拆除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以及臨近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地下電纜通道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處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四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3.有3處以上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懸吊、挖掘、盲板抽堵、建設工程拆除和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以及臨近重大危險源、高壓輸電線路、輸油(氣)管道、地下電纜通道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管理的,或者未遵守操作規程、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二條第四項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四)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為一百人以下,未按照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2.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一百人不足三百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三萬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三萬元以上十四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上三萬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3.除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外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總數三百人以上,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四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五千元以上四萬元以下的罰款;
4.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總數為一百人以下,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五萬元以上十八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四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5.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從業人員總數超過一百人,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未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十八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不以從業人數劃分,本行業領域另有規定的,可參照4、5執行。
(五)《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生產經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等內容中任一類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2.生產經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等內容中任兩類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六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罰款;
3.生產經營單位未向承包、承租單位書面告知項目、場所、設備的安全生產基本情況、現場風險因素、注意事項等內容中全部三類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兩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
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照以下裁量處以
罰款:
1.出具失實報告1份的,并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出具失實報告2份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3.出具失實報告3份以上的,并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
【違法行為及處罰依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裁量基準】違反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按以下裁量處以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對機構單處或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不足十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二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的罰款;
4.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三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七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的罰款;
5.違法所得二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四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6.違法所得二十五萬元以上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機構并處違法所得五倍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萬元的罰款。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2022年11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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