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19/2023-00031 | 發文時間 | 2023-06-26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制度 | ||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衛生健康行政執法行為,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保證衛生監督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維護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市衛生健康局各科室和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主要是對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進行規范。
第四條??本制度僅作為衛生健康系統實施行政處罰時內部把握的執行基準,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引用,如有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以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為準。
第五條??市衛生健康局各科室和市衛生計生監督執法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根據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危害后果等情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處罰。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14周歲的公民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2年內未被發現的。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降低一個階次進行處罰。
(一)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公民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四)配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高一個階次進行處罰。
(一)轉移、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有其他妨礙執法行為的;
(二)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在違法行為被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的;
(四)在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
第九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法律規定的最高階次進行處罰。
(一)違法行為的方式或者結果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的;
(三)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四)對證人、舉報人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經查證屬實的。
第十條??本制度和《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執行基準》所稱“以上”均不含本數,“以下”均含本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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