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32/2023-00028 | 發文時間 | 2023-03-02 |
| 發布機構 | 小壩鎮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小壩鎮行政執法責任制度 |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鄉鎮綜合執法機構執法行為,嚴明法律責任,提高執法水平,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根據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責任制,是指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界定行政執法職責,規范行政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標準,開展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活動和落實行政執法責任的綜合制度,是對行政執法責任進行明確、分解、落實、考核和兌現的制度體系。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縣鄉鎮綜合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
第四條 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應當做到:執法主體合法,執法依據明確,執法崗位配置科學,執法職責和標準明晰,執法程序嚴密,執法責任落實,執法行為規范,執法水平和效率提高。
第五條 行政執法責任制堅持主要領導負責制與執法人員崗位責任制相結合,執法責任與執法監督相結合,執法獎勵與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六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全縣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縣政府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的有關工作。
第七條 各鄉鎮應成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鄉(鎮)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鄉鎮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全面責任;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人對本鄉鎮的行政執法工作承擔直接領導責任,并對鄉(鎮)長負責。
第三章 職責確定
第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小壩鎮執法事項清單,結合本鄉鎮實際,梳理鄉鎮執法事項清單并依法公布。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定期梳理執法依據,根據自身執法機構和執法崗位的配置情況,分解執法職權,明確執法崗位職責,確定執法責任,規范執法程序和執法標準。并應當將確認后的行政執法主體、行政執法依據、行政執法職權、行政執法崗位、行政執法標準、行政執法程序、監督舉報方式等匯編成冊并采取設置公告欄或者通過網站等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與所屬綜合執法機構、綜合執法機構與執法人員應當簽訂行政執法責任書,明確執法責任。
第四章 執法程序
第十一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執法行為均以鄉鎮人民政府的名義進行。
第十二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將重大行政執法事項的有關材料和處理意見報告鄉(鎮)長,由鄉(鎮)長組織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以鄉鎮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鄉鎮人民政府的職權范圍;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和確鑿的證據證明;
(三)符合行政執法程序;
(四)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現行有效;
(五)具體行政行為合法、適當。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擬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且給予其陳述、申辯的機會;作出行政執法決定時,應當依法告知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權利、期限和途徑。
第十五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對屬于本鄉鎮職責范圍的執法事項應當及時辦理,對不屬于本鄉鎮職責范圍的執法事項,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情況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辦理。
第五章??實施要求
第十六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行政執法活動及其制定的具體業務措施不得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抵觸。
第十七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應當嚴格按照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行。行政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應當表明執法人員身份且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八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履行職責,嚴格執法,依法行政,使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第十九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努力提高自身政治和業務素質,提高執法工作能力和水平。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政治理論、職業道德、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等的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對行政執法立案、調查、處理等有關材料立卷歸檔保管。案卷立卷歸檔后,任何人不得私自增加或減少案卷材料。
第二十一條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文書立卷、歸檔和統計工作。
第六章 評議考核
第二十二條 鄉鎮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制度,對所屬機構及其執法人員定期進行評議考核。
第二十四條 對鄉鎮人民政府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分為對執法主體的考核及對執法人員的考核兩部分。
第二十五條 行政執法評議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檔次。評議考核評為優秀的鄉鎮和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評議考核評為不合格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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