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29/2023-00005 | 發文時間 | 2023-04-05 |
| 發布機構 | 峽口鎮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峽口鎮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 | ||
為規范行政處罰的自由裁量行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處罰權,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結合本鎮綜合行政執法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在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時,對違法行為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何種處罰和給予何種幅度行政處罰進行裁量的權限。
第二條??峽口鎮綜合行政執法隊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本制度的規定,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第三條 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遵循和堅持合法、合理、公開、公平、公正、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同一違法行為違反了不同法律規范的,在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上位法優于下位法;
(二)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三)新法優于舊法。
第五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
(二)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罰款處罰的。
????第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罰款:
(一)不聽勸阻,多次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在違法行為被處以罰款處罰后繼續實施同一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
(三)在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取證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隱匿、銷毀違法行為的證據的;
(五)脅迫、誘騙、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六)兩人以上結伙實施違法行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違法行為嚴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八)其他法定的應當從重處罰的情節。
第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最高處罰標準進行罰款:
(一)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并造成嚴重后果的違法行為;
(二)抗拒檢查,有妨礙公務、暴力抗法行為的;
(三)對檢舉、舉報人或執法人員實施打擊報復,查證屬實的;
第八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其他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第九條??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減輕、從輕、從重情節的,應當對其予以一般處罰。
第十條??案件調查終結后,案件承辦人可以對行政處罰行使建議權,提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幅度。承辦人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中,充分闡述行使裁量權的事實、理由、情形和依據。
第十一條??同一執法部門對于行政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案件處理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階次應當相同。
第十二條 辦案機關應當定期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復查,發現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構成執法過錯,依照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撤銷、變更的;
(三)行政處罰案件在執法檢查中被確認為自由裁量權行使嚴重不當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權不當,引起當事人投訴,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第十四條 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必須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十五條 本制度中所稱本數以上的包含本數,本數以下不包含本數(最高處罰標準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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