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06/2023-00039 | 發文時間 | 2023-02-09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民政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民政局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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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民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行使,促進行政處罰行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民政行政處罰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民政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范圍內,根據立法宗旨和原則對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幅度等進行合理裁斷、選擇和適用的權力。本辦法所稱裁量權基準,是指我市民政部門及其依法委托的組織、法律和法規授權的組織依法行使民政行政處罰權時,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裁量權的具體規范。
第三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符合立法目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實施裁量。
第四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選擇處罰的種類和幅度應當必要、適當,且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同一違法案件的多個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區分不同情節及其在違法活動中所起的作用,分別確定相應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五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平等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歧視。對于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相同或者相當的同類案件實施行政處罰時,適用的法律依據、處罰種類及處罰幅度應當相同。
第六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公開、公正。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依據。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結果應當依法公開。
第七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第八條??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首先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改正才能實施行政處罰的,不得直接對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合法有效的規范性文件對責令改正的期限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合理的期限,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二章??裁量規則
第九條??實施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以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下列因素:
(一)當事人是否有主觀故意和主觀惡性的大小;
(二)當事人是否多次違法;
(三)違法金額大小;
(四)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長短;
(五)違法行為涉及的區域范圍;
(六)違法行為的手段惡劣程度;
(七)違法行為的危害后果、社會影響程度;
(八)其他依法應予考慮的因素。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一)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
(三)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四)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有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其他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長至五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三)行政處罰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
(四)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范圍,不具有管轄權的;
(五)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未依照法律規定向當事人告知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的;當事人明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第十三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危害后果較重的;
(二)違法行為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負面影響較大的;
(三)違法行為被發現后不聽勸阻、繼續實施違法行為的;
(四)在共同實施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因違法一年內被民政部門處罰兩次以上的;
(六)妨礙執法人員查處違法案件的;
(七)違法行為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
(八)故意毀滅、轉移或藏匿證據,無理拒絕、拖延提供證據或提供虛假材料以逃避處罰的;
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等突發事件,為了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對違反突發事件應對措施的行為,依法快速、從重處罰。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可以單處或者可以并處的,可以選擇適用;規定應當并處的,不得選擇適用。
第三章??行為規范
第十五條??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一般可以劃分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一般處罰、從重處罰五個裁量階次,階次之間相互銜接。特殊情況下,不具有不同處罰裁量權幅度或者難以劃分五個裁量階次的,依法律規定進行處理,可以少于五個階次設定裁量權基準。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一般適用不予處罰;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主動供述行政機關尚未掌握的違法行為的,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一般適用減輕處罰;違法行為情節輕微造成危害后果不大的或者具有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輕處罰;不具有從輕、減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一般處罰;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具有從重處罰情節的,一般適用從重處罰。
第十六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依法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法律依據、處罰理由及享有的陳述、申辯、申請聽證等權利,聽取當事人對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的意見。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人員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行政處罰建議、聽證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其他處理決定中,應當將裁量權基準適用情況進行表述;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從重行政處罰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章????公開公示
第十八條??民政局應當對行政裁量基準、實施過程、執法結果以及相關制度予以公開公示。
第十九條??規范行政裁量權公開公示的載體:
(一)官方網站;
(二)政務公開欄、行政服務窗口指南、電子顯示屏、紙質通知、通告和現場通告、發布會等方式進行公示;
??(三)通過有關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條??公示的主要內容:
??(一)行政執法主體。民政行政執法機構和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委托開展綜合行政執法的機構和人員;
(二)民政行政執法依據。即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有關民政政策和規范性文件;
(三)民政行政執法范圍、職責、權限、程序;民政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裁量結果和行政處罰決定;
(四)規范行政裁量權細化標準和相關配套制度;
(五)其它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相關的相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活動時,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并向當事人公開政策法律依據、程序等法律規定應公開的有關情況,以滿足當事人的信息需求。
第二十二條??公開行政裁量權的運行過程,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和保護個人隱私原則,凡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不予以公開。
第二十三條??對執法結果,應當根據涉及范圍,及時告知當事人,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由行政執法主體按照職權依法以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示或向社會公開。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執法事項,要通過社會調查、咨詢、公示、聽證和公開發布等形式,公開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發現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應當主動、及時自行糾正。公民、法入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民政局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可以依法投訴、舉報,要求調查和處理。接受投訴、舉報后,民政局對受理的投訴、舉報應當進行調查,依照職權在6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投訴人、舉報人。
第二十五條??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銷:
(一)嚴重違反行政處罰裁量權規則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但是可以補正的除外;
(三)無正當理由,不適用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
第二十六條??違法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予行政處理和處分:
(一)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二)造成行政處罰案件被復議機關變更、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
(三)被當事人投訴,投訴情況查證屬實,且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青銅峽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23年2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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