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12/2025-00022 | 發文時間 | 2025-06-26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表 | ||
青銅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檢查計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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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執法部門 | 檢查事項 名稱 | 檢查依據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時間 | 備注 |
1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寧夏回族自治區燃氣管理條例》 第四十六條 燃氣管理部門負責燃氣安全的行業監管,對重要燃氣設施和燃氣重大危險源進行重點監管。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燃氣安全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燃氣經營、燃氣使用的安全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 《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 燃氣經營企業、燃氣加油站 | 1.調閱有關資料,了解相關情況; 2.檢查并糾正違反安全生產相關要求的行為; 3.檢查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并督導進行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4.檢查發現燃氣安全事故隱患,督導各地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及時進行處理。 | 1月-12月 | |
2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 | 《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二)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資料;(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管理辦法》(2022修正) 第十八條 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排水戶分級分類情況,通過“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進入現場開展檢查、監測;(二)要求被監督檢查的排水戶出示排水許可證;(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和材料;(四)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作出說明;(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糾正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組織或者委托排水監測機構等技術服務單位為排水許可監督檢查工作提供技術服務。受委托的具有計量認證資質的排水監測機構應當對排水戶排放污水的水質、水量進行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 | 生活污水處理廠 | 1.污水處理廠進水樣品檢測; 2.污水處理廠出水樣品檢測; 3.污水處理廠日常運行監督檢查; 4.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理、轉運等工作臺賬。 | 1月-12月 | |
3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對處置企業執業情況的監督檢查 | 《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23修正)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市、縣、市轄區人民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規定的責任,并應當接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修正)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監督管理制度,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置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派駐監督員。 |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企業、生活垃圾處理企業、建筑垃圾處置企業 | 1. 檢查環衛企業運行管理、制度建設、信息公開等情況; 2.生活垃圾企業安全生產、相關制度落實情況; 3.施工企業城市建筑垃圾排放、運輸、消納等環節的備案管理登記情況。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
4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城市供水水質的監督檢查 | 《城市供水水質管理規定》(2007年建設部令第156號) 第十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以及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建設(城市供水)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市供水水質檢查和督察制度,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供水企業 | 1.供水廠出水水質檢測; 2.供水管網水水質檢測; 3.居民住宅加壓調蓄設施供水水質檢測; 4.供水運營企業水質監測管理、應急能力建設、供水服務水平等情況。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
5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和民用建筑節能情況的監督檢查 | 《寧夏回族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管理規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9號) 第十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其新型墻體材料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使用的監督檢查,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墻體材料的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設計、施工、監理的行為。 《寧夏回族自治區綠色建筑發展條例》(2021年修正)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綠色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對民用建筑運行能耗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依法公開。 | 工程建設企業及參與項目的實施單位 | 1.建筑節能;查各市縣(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建筑節能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及制定有關配套政策情況。包括新建建筑執行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及可再生能源建筑應用等工作推進情況。 2.綠色建筑:查各市縣(區)綠色建筑創建行動實施方案落實情況,政府投資公益性建筑和保障性住房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執行綠色建筑標準情況,綠色建筑評價標識實施情況,地方相關配套政策法規制定實施情況。 3.裝配式建筑建設情況:查各市縣(區)裝配式建筑政策文件落實情況。重點核查“十四五”期間各市(縣、區)裝配式建筑發展情況、國家及自治區政策執行情況、本級相關配套政策制定及執行情況,2022年至2025年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制定和落實情況。 4.新型墻體材料使用情況:查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情況和統計信息報送情況。 | 第一季度 第二季度第三季度 第四季度 | |
6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預售資金的監督檢查 | 《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22年第三次修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 | 房地產開發企業 | 1.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 2.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 ?? | 5月 11月 | |
7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房地產中介機構的監督檢查 | 《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18修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加強對企業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后是否滿足資質標準和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資質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29號發布) 第二十八條 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現場巡查、合同抽查、投訴受理等方式,采取約談、記入信用檔案、媒體曝光等措施,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進行監督。被檢查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并根據要求提供檢查所需的資料。 | 房地產開發企業、房產中介機構 | 1.房地產企業開發資質 2.開發企業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情況 3.房產中介機構行為 | 5月 11月 | |
8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建筑施工專項檢查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93號)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19年修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號)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五)對工程竣工驗收進行監督;(六)組織或者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七)定期對本地區工程質量狀況進行統計分析;(八)依法對違法違規行為實施處罰。 《建筑施工企業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管理規定》(2014年住建部令第17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教育培訓和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5號) 第五條 工程質量監督管理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二)抽查涉及工程主體結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實體質量;(三)抽查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質量檢測等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質量; | 房建市政工程項目涉及建設施工單位及工地、房建市政工程進場材料 | 1.施工現場安全管理情況。 2.揚塵治理情況。 3.建筑起重機械管理。 4.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情況;因轉包掛靠違法分包、違法發包引發的拖欠農民工工資。關鍵崗位人員到崗履職 5.施工過程質量行為、現場質量實體、材料抽測情況; 對安管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7.房建市政工程進場材料質量抽查 | 春季開復工、暑期汛期、五一節前、中秋國慶節前、冬季停工前等 | |
9 | 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2017年修正) 第七條??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13年七部委令30號) 第六條 各級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依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和各地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寧夏回族自治區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五條第二項 自治區有關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二)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 第四十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監督檢查或者處理投訴,有權調取、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必要時,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可以責令暫停招標投標活動。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處理投訴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 房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 1.招標代理機構基本情況; 2.招標代理機構開展招標代理活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3.招標代理機構各項管理規章制度是否健全; 4.招標代理機構從業人員管理及執業行為。 | 第四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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