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19/2024-00226 | 發文時間 | 2024-11-27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關于印發《綜合監管 “一業一冊”告知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 | ||
各醫療衛生單位、相關科室:
現將《綜合監管“一業一冊”告知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綜合監管“一業一冊”
告知制度實施方案
為充分發揮衛生健康部門在優化營商環境和推動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作用,穩定依法執業監管成效,在衛生健康系統建立并實施綜合監管“一業一冊”告知制度,一類事項制定一冊合規經營指南和聯合檢查提示,一次性告知被監督單位合規經營要求,一次性明示聯合檢查事項,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完善事前告知制度,根據國務院、自治區、吳忠市、青銅峽市黨委政府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的部署,制定此方案。
一、工作目標
貫徹落實《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深入推進跨部門綜合監管實施方案》,以指導市場主體建立合規經營內控機制為切入點,讓監管“跑在”風險前面,清單式告知合規經營要求和失信行為,加快提升市場主體守信合規意識和合規經營能力,引導市場主體從“要我合規”到“我要合規”。
二、告知對象
青銅峽市管轄區域范圍內的市場主體,包括醫療衛生機構、傳染病防治機構、血液安全機構、母嬰保健機構、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放射診療機構、職業危害用人單位、公共場所、學校、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輸配水設備生產企業、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等。
三、主要任務
(一)定期編制更新合規清單。制定《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清單(第一版)》(見附件)。
(二)普及宣傳有力指導。結合“信用提升送法進企業”行動,拓展“置、示、送、講、宣”渠道,將合規經營清單送至經營主體和監管執法人員手中。窗口置:在政務服務大廳衛生窗口顯著位置擺放合規經營清單、指南;專欄示:通過政府官網、微信公眾號、抖音、固定宣傳欄等媒介發布公示,廣泛傳播;培訓送:組織活動、開展培訓、召集座談時,集中統一發放;檢查講:利用日常檢查、雙隨機抽檢、專項行動、約談提醒等時機,“面對面”、“一對一”講解;執法宣:在處理投訴舉報、行政執法等過程中,主動明示告知。
(三)強化落實主體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恪守誠信、踐諾履約,鼓勵市場主體對服務質量、誠信經營、守法合規等事項主動向社會公開承諾或自我聲明,加強信用約束和社會監督,強化市場主體的責任意識和誠信意識。
(四)建立合規經營建設激勵機制。將市場主體開展合規經營建設情況與信用風險分類管理、信用修復、聯合懲戒等工作相關聯,鼓勵更多市場主體加強合規經營建設,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全面實施。要充分認識指導合規經營在衛生健康領域監管執法中的積極作用,將合規經營與規范發展、安全隱患治理、依法行政等工作統籌推進,強化風險隱患化解能力,逐步實現由被動監管向主動監管的轉變。
(二)多措并舉,加強宣傳。堅持網絡宣傳和社會層面宣傳并重、線上指導和線下指導互補,集中力量用最短時間普及衛生監管法規和要求,讓廣大市場主體真切感受到合規清單的實用性、便捷性。
(三)加強管理,務求實效。監管單位要緊密結合市場主體合規經營建設與信用監管,不斷完善工作機制,梳理問題清單,及時總結成效經驗并進行推廣。
附件: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清單(第一版)
附件:????????青銅峽市衛生健康局市場主體合規經營清單(第一版) | |||||
類別 | 序號 | 合規事項 | 常見違法行為表現 | 違法責任及法律法規依據 | 合規經營建議 |
醫療機構 | 1 | 單位或個人開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 單位或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舉辦醫療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一)有符合規定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二)有與其開展的業務相適應的經費、設施、設備和醫療衛生人員;(三)有相應的規章制度;(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第一款?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未經備案,不得開展診療活動。【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單位或個人開辦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 |
醫療機構 | 2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 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展診療活動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三十八條 第二款 醫療機構依法取得執業許可證。禁止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 第二款 違反本法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遺失的,應當及時申明,并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發。【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 《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 |
醫療機構 | 3 | 醫療機構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 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 |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診療活動超出登記或者備案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 1.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2.確有要求的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
醫療機構 | 4 | 醫療機構應按要求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 |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 |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床位不滿100張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年校驗1次;床位在100張以上的醫療機構,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每3年校驗1次。校驗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 醫療機構應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及時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校驗。 |
醫療機構 | 5 | 醫療機構應當使用相應的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 醫療機構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 |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 |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
醫療機構 | 6 | 醫師應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 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四條 ?醫師經注冊后,可以在醫療衛生機構中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中醫、中西醫結合醫師可以在醫療機構中的中醫科、中西醫結合科或者其他臨床科室按照注冊的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醫師經相關專業培訓和考核合格,可以增加執業范圍。法律、行政法規對醫師從事特定范圍執業活動的資質條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考試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西醫藥技術方法。西醫醫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培訓和考核合格,在執業活動中可以采用與其專業相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 醫師應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衛生服務。 |
醫療機構 | 7 | 醫師應以合法合規的方式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 醫師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行為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二條 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發給醫師資格證書。【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四條 在醫師資格考試中有違反考試紀律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一年至三年內禁止參加醫師資格考試。????以不正當手段取得醫師資格證書或者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給證書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撤銷,三年內不受理其相應申請。 | 醫師應以正當手段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
醫療機構 | 8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醫師職責、遵守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未履行醫師職責、違反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等行為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三條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樹立敬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救治患者,執行疫情防控等公共衛生措施;(二)遵循臨床診療指南,遵守臨床技術操作規范和醫學倫理規范等;(三)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依法保護患者隱私和個人信息;(四)努力鉆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醫學專業技術能力和水平,提升醫療衛生服務質量;(五)宣傳推廣與崗位相適應的健康科普知識,對患者及公眾進行健康教育和健康指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二十七條 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八條 ?醫師應當使用經依法批準或者備案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采用合法、合規、科學的診療方法。除按照規范用于診斷治療外,不得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一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二條 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醫師參與衛生應急處置和醫療救治,醫師應當服從調遣。【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三十三條 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機構報告:(一)發現傳染病、突發不明原因疾病或者異常健康事件;(二)發生或者發現醫療事故(三)發現可能與藥品、醫療器械有關的不良反應或者不良事件;(四)發現假藥或者劣藥;(五)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二)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拒絕急救處置,或者由于不負責任延誤診治;(三)遇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嚴重威脅人民生命健康的突發事件時,不服從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調遣;(四)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五)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執業規范,造成醫療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四)未按照規定使用麻醉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等;(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六)開展禁止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應履行醫師職責、遵守衛生行政規章制度或者技術操作規范。 |
醫療機構 | 9 | 醫療衛生機構依法注銷注冊醫師的信息,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對應當注銷注冊醫師的信息未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導致嚴重后果行為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七條 醫師注冊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一)死亡;(二)受刑事處罰;(三)被吊銷醫師執業證書;(四)醫師定期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應當辦理注銷手續的其他情形。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醫師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職權發現醫師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及時通報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準予注冊的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注銷注冊,廢止醫師執業證書。【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履行報告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注銷注冊醫師的信息并按規定履行報告職責。 |
醫療機構 | 10 | 醫療機構應按護士配備標準配備、聘用護士,聘用的護士應持有有效執業證書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 醫療機構未按護士配備標準配備、聘用護士,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 【行政法規】《護士條例》第七條 ?護士執業,應當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申請護士執業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在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完成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護理、助產專業課程學習,包括在教學、綜合醫院完成8個月以上護理臨床實習,并取得相應學歷證書;(三)通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組織的護士執業資格考試;(四)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健康標準。護士執業注冊申請,應當自通過護士執業資格考試之日起3年內提出;逾期提出申請的,除應當具備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在符合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接受3個月臨床護理培訓并考核合格。護士執業資格考試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部門制定。【行政法規】《護士條例》第八條 申請護士執業注冊的,應當向批準設立擬執業醫療機構或者為該醫療機構備案的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收到申請的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準予注冊,并發給護士執業證書;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條件的,不予注冊,并書面說明理由。護士執業注冊有效期為5年。【行政法規】《護士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配備護士的數量不得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行政法規】《護士條例》第二十八條 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據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和在醫療衛生機構合法執業的護士數量核減其診療科目,或者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國家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本條例規定,護士的配備數量低于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護士配備標準的; (二)允許未取得護士執業證書的人員或者允許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執業地點變更手續、延續執業注冊有效期的護士在本機構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的。【行政法規】《護士條例》第三十二條 護士被吊銷執業證書的,自執業證書被吊銷之日起2年內不得申請執業注冊。 | 醫療機構應按護士配備標準配備、聘用護士,聘用的護士應持有有效執業證書在規定的執業地點從事診療技術規范規定的護理活動。 |
醫療機構 | 11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對環境和物表定期開展消毒、清潔及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醫療衛生機構未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消毒工作時未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未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對環境和物表定期開展消毒和清潔,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 |
醫療機構 | 12 | 醫療機構對工作人員開展消毒隔離技術知識培訓 | 未對工作人員開展消毒隔離技術知識培訓。 |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應當接受消毒技術培訓、掌握消毒知識,并按規定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醫療機構應定期對從事消毒隔離人員開展培訓,培訓應有記錄,如文件、照片、試卷、簽到表等佐證材料。 |
醫療機構 | 13 | 醫療衛生機構對環境和物表定期開展消毒和清潔 | 未對診療場所空氣、高頻接觸的物表開展清潔和消毒。 |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消毒管理組織,制定消毒管理制度,執行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和規定,定期開展消毒與滅菌效果檢測工作。第四十一條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 醫療衛生機構對環境和物表定期開展消毒和清潔,并規范記錄。 |
醫療機構 | 14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 醫療衛生機構未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
醫療機構 | 15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 醫療衛生機構未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未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條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采取有效的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為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必要時,對有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防止其受到健康損害。 |
醫療機構 | 16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 未將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登記內容不全、虛假等。 |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二條 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交接時間、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
醫療機構 | 17 | 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 | 未將醫療廢物按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 |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并按照類別分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密閉的容器內。【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 收集本單位產生的醫療廢物時,按照類別分置于專用包裝物或密閉的容器內。 |
醫療機構 | 18 | 醫療機構產生的污水應當嚴格消毒,達標后方可排放 | 未對醫療污水進行消毒,直接排放。 | 【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 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行政法規】《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污水處理系統的。 | 醫療機構對產生的污水應當嚴格消毒,達標后方可排放。 |
醫療機構 | 19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按規定及時補記搶救病歷 | 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的規定,填寫并妥善保管病歷資料。因緊急搶救未能及時填寫病歷的,醫務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并加以注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篡改、偽造、隱匿、毀滅或者搶奪病歷資料。【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未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未按規定補記搶救病歷。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填寫、保管病歷資料,或者按規定及時補記搶救病歷。 |
醫療機構 | 20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的。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一)在提供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開展醫學臨床研究中,未按照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取得知情同意。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三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或者開展臨床試驗等存在一定危險性、可能產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在患者處于昏迷等無法自主作出決定的狀態或者病情不宜向患者說明等情形下,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書面同意。【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 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當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并取得明確同意。 |
醫療機構 | 21 |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版)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2022版)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不得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部門規章】《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版)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及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不得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 |
醫療機構 | 22 |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 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 【部門規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特殊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可授予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執業活動的執業助理醫師以及鄉村醫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級抗菌藥物處方權。藥師經培訓并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抗菌藥物調劑資格。【部門規章】《抗菌藥物臨床應用管理辦法》第五十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給予處分:(一)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未取得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藥物處方權的醫師開具抗菌藥物處方的。 |
醫療機構 | 23 |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 【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 未經醫師(士)親自診查病人,醫療機構不得出具疾病診斷書、健康證明書或者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未經醫師(士)、助產人員親自接產,醫療機構不得出具出生證明書或者死產報告書。 |
醫療機構 | 24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并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設置醫療服務質量監控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人員,加強對診斷、治療、護理、藥事、檢查等工作的規范化管理,優化服務流程,提高服務水平。醫療機構應當加強醫療風險管理,完善醫療風險的識別、評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檢查措施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隱患。【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制定和實施醫療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
醫療機構 | 25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發生重大醫療糾紛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衛生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了解掌握情況,引導醫患雙方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行政法規】《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八)未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醫療機構應按規定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重大醫療糾紛。 |
公共場所 | 26 |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 公共場所經營者未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或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 | 【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 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三)以涂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 賓館、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影劇院、舞廳、游藝廳(室)、游泳場(館)、商場(店)、候診室、候車(機、船)室等公共場所應當要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營業。 |
公共場所 | 27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 公共場所從業人員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 【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上崗。 |
公共場所 | 28 | 公共場所的衛生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并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 1.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2.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3.經營者未按照規定設置與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4.經營者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 【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 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九條 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準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并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準、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準、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部門規章】《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三十七條 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并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制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 1.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每年至少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一次;2.制作操作規程,加強從業人員培訓,科學選擇消毒產品,熟練掌握消毒產品使用方法,嚴格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不得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3.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相應的設施設備,并定期巡查維護,確保相關設施設備正常使用。 |
生活飲用水 | 29 | 供水單位應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 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供水。 | 【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后,還應當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的衛生許可證方可供水。 ?【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 20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罰款。(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證而擅自供水的。【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八條 供水單位依法取得衛生許可后,方可從事供水活動。【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城市集中式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擅自供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二)二次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擅自供水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三)農村集中式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擅自供水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 | 供水單位應依法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方可供水。 |
生活飲用水 | 30 | 供水單位及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單位安排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供管水工作 | 供水單位及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供管水工作。 | 【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必須取得體檢合格證后方可上崗工作,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及其他有礙飲用水衛生的疾病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管水工作。【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對供水單位處以 2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罰款。【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企業應當組織本單位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和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檢查合格后,方可上崗。患有霍亂、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等國家規定的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不得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和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六)未經健康檢查或者經檢查不合格,或者安排患有有礙生活飲用水衛生安全疾病的人員和病原攜帶者,直接從事供水、管水工作及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的。 | 供水單位及水質處理器(材料)生產單位從業人員應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后,方可從事供管水工作。 |
生活飲用水 | 31 |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行政法規】《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進,并可處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保證供水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供水單位、涉水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城市供水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九)未經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擅自供水的。 | 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
生活飲用水 | 32 | 管道直飲水或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供水水質符合衛生標準、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公示相關信息 | 管道直飲水或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未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供水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未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未公示相關信息。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管道直飲水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以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符合衛生標準的水為水源,供水水質符合相關衛生標準;(五)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清洗消毒終端盛水裝置;(六)對水處理設備出水、遠端末梢水、回水進行檢測,在供水區域醒目位置公示檢測信息。【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 ?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關證照,向所在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并遵守下列規定:(一)以集中式供水或者其他符合衛生標準的水為水源,供水水質符合相關衛生標準;(五)根據水質狀況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更換水質處理材料的,經水質檢測合格后方可恢復供水;(七)在制水設備醒目位置公示經營單位相關情況、管理人員聯系方式、水質檢測和水質處理材料更換記錄等信息。【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管道直飲水或者現制現售飲用水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一)未向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的;(二)供水水質不符合相關衛生標準的;(三)未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或者清洗消毒終端盛水裝置的;(八)未按規定公示相關信息的。 | 管道直飲水或現制現售飲用水經營單位應當主動向當地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備案、供水水質要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要定期更換水質處理材料、要公示飲用水相關監測信息。 |
學校衛生 | 33 |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 學校為學生提供的飲用水(如直飲水、桶裝水等)不符合衛生標準。 |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七條 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為學生提供充足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飲用水。 |
學校衛生 | 34 |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 |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竣工驗收未經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的。 |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六條第二款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許可新建、改建、擴建校舍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施工或者限期改建。 | 新建、改建、擴建校舍,其選址、設計應當符合國家的衛生標準,并取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許可。竣工驗收應當有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參加。 |
學校衛生 | 35 | 學校設施、設備、器械、場地、環境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 |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學校未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不能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六條第一款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七條 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當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條 學校體育場地和器材應當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運動項目和運動強度應當適合學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體質健康狀況,防止發生傷害事故。【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和第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進。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建議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 學校教學建筑、環境噪聲、室內微小氣候、采光、照明等環境質量以及黑板、課桌椅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學校按照有關規定為學生設置廁所和洗手設施;寄宿制學校應為學生提供相應的洗漱、洗澡等衛生設施。 |
學校衛生 | 36 |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等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 【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二十七條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行政法規】《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會同工商行政部門沒收其不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的物品,并處以非法所得兩倍以下的罰款。 | 供學生使用的文具、娛樂器具、保健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
消毒產品 | 37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符合要求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 | 【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禁止生產經營下列消毒產品:(一)無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不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不符合要求的。【部門規章】《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 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取得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或新消毒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合格或產品衛生質量應符合要求。 |
消毒產品 | 38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必須按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餐具、飲具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不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不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未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未獨立包裝,未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條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應當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應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應當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第一款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凈、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注相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作業場所、清洗消毒設備或者設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必須符合相關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其他國家標準、衛生規范;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必須對消毒餐具、飲具進行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并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消毒后的餐具、飲具必須在獨立包裝上標注單位名稱、地址、聯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內容。 |
放射診療管理 | 39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審查和驗收,并申請辦理放射診療許可 | 放射診療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衛生審查、驗收,未辦理放射診療許可。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 ?????????????????????????????????醫療機構建設項目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預評價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審核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未提交預評價報告或者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的,不得開工建設。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醫療機構設置放射診療項目,應當按照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的類別,分別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和設置放射診療項目申請:(一)開展放射治療、核醫學工作的,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二)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向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三)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同時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竣工驗收有關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 1、醫療機構在放射診療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并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交資料,申請進行衛生驗收。2、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的,向具有高類別審批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診療許可。 |
放射診療管理 | 40 |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佩戴個人劑量計。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未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未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未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未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 | 【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 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部門規章】《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 1、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戴個人劑量計。2、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定期進行專業及防護知識培訓,并分別建立個人劑量、職業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訓檔案;3、按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 |
職業衛生管理 | 41 |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等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七條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在可行性論證階段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其中,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應當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應當由建設單位負責依法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四)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或者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 1、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2、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除外)。 |
職業衛生管理 | 42 | 用人單位按規定向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申報,專人負責職業衛生管理 | 對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等行為。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十六條 ?國家建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及時、如實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危害項目,接受監督。【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并確保監測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的;(二)未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或者監測系統不能正常監測的。 |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及時、如實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產生職業病危害的項目、實施,由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 |
職業衛生管理 | 43 |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 用人單位未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未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二)未提供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或者提供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四)未按照規定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的;(八)未按照規定在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的。 |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個人提供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必須符合防治職業病的要求;2、用人單位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 |
職業衛生管理 | 44 | 用人單位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本單位職業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操作規程、職業衛生檔案、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1、按照要求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2、用人單位按規定制定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3、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4、建立、健全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制度;5、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 |
備注 | 1.合規經營指南清單適用對象:青銅峽市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2.該清單涵蓋常見違法行為,未涵蓋相關類別所有違法違規行為;3.清單規定與新的法律規定不一致的,以新的法律規定為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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