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銅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公示時間:2026年3月30日 |
| 序號 | 行政 相對人 | 案由 | 立案時間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文號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理結果 |
| 1 | 寧夏鼎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青)應急罰〔2026〕3號 | 2026.3.24 | 2025年5月30日19時28分許,寧夏鼎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號爐熔鑄車間打捆鋁棒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受傷。 ????該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不健全,未有效落實;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按照生產設備實際操作控制原理編制安全操作規程。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四款和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95號A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寧夏鼎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處人民幣300000元(大寫:叁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 2 | 施某芳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青)應急罰〔2026〕3-2號 | 2026.3.24 | 2025年5月30日19時28分許,寧夏鼎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號爐熔鑄車間打捆鋁棒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受傷。 ????施某芳作為公司的安全管理人員,參與擬定的安全操作規程不符合生產設備實際操作控制原理;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2號C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暫扣施某芳持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暫扣期限為六個月,自2026年3月24日起至2026年9月23日止,并處2024年年收入108512元(大寫:拾萬捌仟伍佰壹拾貳元)20%的罰款,計人民幣21702元(大寫:貳萬壹仟柒佰零貳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3 | 楊某紅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青)應急罰〔2026〕3-3號 | 2026.3.24 | 2025年5月30日19時28分許,寧夏鼎龍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6號爐熔鑄車間打捆鋁棒時,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受傷。 ????楊某紅作為車間主任,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依法履行上崗前人員核實清點職責,致使姜秉寧未辦理入職手續、未接受“三級安全教育”培訓上崗作業;未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對楊某紅作出處2024年年收入30%罰款,計人民幣18752元(大寫: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