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 | 640381022/2026-00067 | 發文時間 | 2026-03-31 |
| 發布機構 | 青銅峽市應急管理局 | 文 號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有效性 | 有效 |
| 標 題: | 青銅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 ||
| 青銅峽市應急管理局行政處罰公示 ???????????????????????????????????????????????????????????????????????????????????公示時間:2026年3月31日 | |||||||
| 序號 | 行政相對人 | 案由 | 立案時間 | 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文號 | 處罰決定日期 | 處理結果 |
| 1 | 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 (青)應急罰〔2026〕5號 | 2026.3.25 | ???? 2025年11月20日,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各級管理人員未嚴格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作業現場安全監管不到位;未嚴格開展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專題教育培訓,導致崗位人員未熟練掌握安全操作規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時查處作業人員違反安全操作規程的行為。 ?????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95號B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二項 的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處人民幣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
| 2 | 張某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 | (青)應急罰〔2026〕5-1號 | 2026.3.25 | ?? ??2025年11月20日,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張某作為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未有效落實,致使員工未嚴格執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制定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不完善,未針對機械傷害開展專項培訓,員工不熟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防范措施;督促、檢查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并消除車間安全警示標志及風險告知牌缺失問題,對該起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 ?????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處2024年年收入120000元(拾貳萬元)40%的罰款,計人民幣48000元(大寫:肆萬捌仟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3 | 龔某斌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青)應急罰〔2026〕5-2號 | 2026.3.25 | ???? 2025年11月20日,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龔某斌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生產現場存在的違規作業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五項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2號B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斌作出暫扣《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暫扣期限為六個月,自2026年3月25日起至2026年9月24日止,并處2024年年收入68864元(陸萬捌仟捌佰陸拾肆元)20%的罰款,計人民幣13772元(大寫:壹萬叁仟柒佰柒拾貳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4 | 張某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青)應急罰〔2026〕5-3號 | 2026.3.25 | ?? ??2025年11月20日,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張某作為公司電解生產部主任,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生產現場存在的違規作業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2號B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作出處2024年年收入100144元(拾萬零壹佰肆拾肆元)20%的罰款,計人民幣20028元(貳萬零貳拾捌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 5 | 張某勛 | 安全生產事故類違法 | 2026.1.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 | (青)應急罰〔2026〕5-4號 | 2026.3.25 | ???? 2025年11月20日,寧夏鼎輝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 張某勛作為車間管理人員,組織本車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不到位,未對鋅灰分離機使用規范開展專項培訓,員工不熟悉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危險有害因素及相應防范措施;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不到位,未及時發現生產現場存在的違規作業行為,對該起事故負有重要責任。 ?????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和第五項 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參照《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裁量細則第2號B檔和《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的規定,對張某勛作出處2024年年收入129172元(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貳元)20%的罰款,計人民幣25834元(貳萬伍仟捌佰叁拾肆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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