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事項名稱 | 執法類別 | 執法主體 | 執法依據 | 實施對象 | 備注 |
| 1 | 成品油經營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寧夏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寧商改發〔2007〕327號) 第五十七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法律、法規未做規定的,由商務廳、市縣商務主管部門視情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整頓、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或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系統外銷售的,由縣(市、區)商務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警告無效的,責令停業整頓。 (四)采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成品油,或者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銷售的成品油的;由縣(市、區)商務部門依法給與警告,警告無效的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 (六)擅自改動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縣級商務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警告無效的,責令停業整頓。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擅自改動計量設備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由商務廳給予警告,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成品油零售企業,由縣級商務部門給予警告或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 (十)違反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由縣級商務部門給予警告或視情節責令停業整頓。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由縣以上商務部門按有關規定提交有關部門處罰。 (十二)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有本條(一)、(二)、(三)、(四)、(五)、(六)、(八)、(九)、(十)情形之一的,由商務廳依法處罰。 | 《寧夏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寧商改發〔2007〕327號)規定的成品油經營企業 | |
| 2 | 發卡企業不按規定辦理單用途卡備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 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 (一) 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 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 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 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六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規定的向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備案的其他發卡企業 | |
| 3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公示或未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等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第一款“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卡內資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規定的向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備案的其他發卡企業 | |
| 4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 萬元以上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款 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 個月內3 次違反 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 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 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 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三十一條 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 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 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 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 月31 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規定的向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備案的其他發卡企業 | |
| 5 | 規模發卡企業或集團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 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規定的向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備案的其他發卡企業 | |
| 6 | 違反《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經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2004 年商務部令第19 號) 第十八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美容美發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2004 年商務部令第19 號)規定的美容美發經營者 | |
| 7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公開服務相關事項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家庭服務機構 | |
| 8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檔建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三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家庭服務機構 | |
| 9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經營檔案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四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 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家庭服務機構 | |
| 10 | 家庭服務機構損害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家庭服務機構 | |
| 11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合同或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合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六條 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第十四條 家庭服務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容:(一)家庭服務機構的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系方式和家庭服務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健康狀況、技能培訓情況、聯系方式等信息;消費者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聯系方式等信息;(二)服務地點、內容、方式和期限等;(三)服務費用及其支付形式;(四)各方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 | 《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規定的家庭服務機構 | |
| 12 | 對違反洗染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 年商務部、工商總局、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 號) 第三條商務部對全國洗染行業進行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負 責本行政區域內洗染行業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洗染企業的登記注冊,依法監管服務產品質量和經營行為,依法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對洗染企業開設和經營過程中影響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其環境違法行為。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 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 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 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 年商務部、工商總局、環境保護總局令第5 號)規定的洗染企業 | |
| 13 | 對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令第3號) ????第二十三條 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 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七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相關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 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 《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令第3號)規定的商品現貨市場經營者 | |
| 14 | 零售商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 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第18 號)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 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令第18 號)規定的零售商 | |
| 15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商務部令第2號修改)) 第五條 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 修正)規定的向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備案的其他發卡企業 | |
| 16 | 對報廢汽車回收企業監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青銅峽市商務和投資促進局 | 【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第五條 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實施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以下簡稱回收拆解企業)資質認定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實施日常監督檢查,重點檢查以下方面: (一)回收拆解企業符合資質認定條件情況; (二)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程序合規情況; (三)《資質認定書》使用合規情況; (四)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情況; (五)“五大總成”及其他零部件處置情況。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會同相關部門采取下列措施進行監督檢查: (一)進入從事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活動的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說明情況; (三)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檢查相關數據信息系統及復制相關信息數據; (四)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發現回收拆解企業不再具備本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件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資質認定書》。 | 《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 )規定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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