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黨(工)委和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事企業單位,庫區管理局、各工業園區,駐青區屬、吳屬單位:
為全面落實自治區和吳忠市綠色發展、轉型升級,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和結構優化,確保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企業項目建設
(一)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市屬新建項目(不包括能源類項目),在年內完成當年建設內容的,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二)現有規模以上市屬企業當年實施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包括能源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三)當年實施的節能環保項目扣除政府支持資金外,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2%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二、鼓勵企業轉型升級
(四)對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合并、兼并、收購、接管、股權轉讓等重組形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重組資產達億元以上且開工生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重組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億元以下且開工生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五)自2016年起,由規模以下首次躍升至規模以上的現有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當年產值高于2000萬元的按超額部分0.4%再一次性給予扶持發展資金。
三、鼓勵企業創新發展
(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七)對當年新認定的發明專利技術并將成果轉化應用的,每項給予一次性5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八)對當年研發的主導產品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科技部門認證,并將其轉化為生產成果進行批量生產且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年銷售額的1%給予扶持發展資金,單個產品最高扶持發展資金不超過50萬元。
四、鼓勵企業增產達效
(九)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上年統計報表為基數,當年產值增加500萬元以上的,超額部分按0.4%一次性給予扶持發展資金。
五、鼓勵企業多元融資
(十)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國內主板(包含中小板和創業板)交易市場上市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扶持發展資金。
(十一)對成功實施債券融資的企業,按發行費用的10%給予扶持發展資金,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二)設立2000萬元新型工業化專項擔保基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1000萬元,地方財政1000萬元),用于工業轉型升級重點項目貸款擔保,并給予不高于2%的保費補貼。
(十三)設立2000萬元的中小微企業轉貸基金,用于中小微企業“過橋”轉貸(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期限不超過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
(十四)設立1300萬元的“助保貸”貸款風險補償基
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300萬元,地方財政1000萬元),用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難和成本高的問題。
(十五)設立2000萬元“財保貸”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500萬元,地方財政500萬元,融資性擔保機構1000萬元),用于補償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所發生的損失,撬動金融機構的放貸比例。
(十六)對當年列入自治區、吳忠市及青銅峽市的重點工業項目,按照投資協議完成年度建設內容的,且單筆貸款在300萬元以上的,對當年貸款分別給予基準利率50%(自治區)、40%(吳忠市)和30%(青銅峽市)的貸款貼息,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產業基金貸款)。
(十七)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上年統計報表為基數,單筆貸款在300萬元以上且產值增幅達到10%以上的,對當年貸款給予基準利率30%的貸款貼息,產值增幅達到30%以上的,對當年貸款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貸款貼息,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產業基金貸款)。
以上保費、貼息政策須扣除已享受過的上級政府補貼過的保費、貼息資金,且貼息以基準利率為基礎。
六、鼓勵企業積極納稅
(十八)對當年依法納稅前20名的市屬工業企業,以上年地方稅收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當年新增地方稅收留成部分的10%給予扶持。
七、鼓勵企業綠色發展
(十九)對當年拆除燃煤鍋爐的工業企業,按照0.1蒸噸1000元標準給予補助。
(二十)對當年淘汰落后產能并引進新產能且當年投產的,未獲得上級政府資金支持的,按新引進設備原值的1%給予補助,最高扶持發展資金不超過50萬元。
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凡涉及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經濟形勢變化需調整本政策內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凡以前市委、政府出臺扶持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停止執行。
為全面落實自治區和吳忠市綠色發展、轉型升級,促進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的政策措施,加快推進工業轉型升級和結構優化,確保工業經濟平穩增長,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鼓勵企業項目建設
(一)投資在1億元以上的市屬新建項目(不包括能源類項目),在年內完成當年建設內容的,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二)現有規模以上市屬企業當年實施固定資產投資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技術改造項目(不包括能源項目),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1%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三)當年實施的節能環保項目扣除政府支持資金外,按項目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的2%給予企業扶持發展資金。
二、鼓勵企業轉型升級
(四)對企業以資本保值增值為目標,運用合并、兼并、收購、接管、股權轉讓等重組形式,優化企業資產結構,重組資產達億元以上且開工生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重組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億元以下且開工生產的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五)自2016年起,由規模以下首次躍升至規模以上的現有工業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當年產值高于2000萬元的按超額部分0.4%再一次性給予扶持發展資金。
三、鼓勵企業創新發展
(六)對新認定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企業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5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中心,一次性給予2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國家級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3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新認定的自治區級示范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七)對當年新認定的發明專利技術并將成果轉化應用的,每項給予一次性5萬元扶持發展資金。
(八)對當年研發的主導產品獲得國家及自治區科技部門認證,并將其轉化為生產成果進行批量生產且銷售額達到2000萬元以上的,按年銷售額的1%給予扶持發展資金,單個產品最高扶持發展資金不超過50萬元。
四、鼓勵企業增產達效
(九)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上年統計報表為基數,當年產值增加500萬元以上的,超額部分按0.4%一次性給予扶持發展資金。
五、鼓勵企業多元融資
(十)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國內主板(包含中小板和創業板)交易市場上市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200萬元扶持發展資金;對成功在“新三板”掛牌的規模以上企業,一次性給予50萬元的扶持發展資金。
(十一)對成功實施債券融資的企業,按發行費用的10%給予扶持發展資金,每戶企業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二)設立2000萬元新型工業化專項擔保基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1000萬元,地方財政1000萬元),用于工業轉型升級重點項目貸款擔保,并給予不高于2%的保費補貼。
(十三)設立2000萬元的中小微企業轉貸基金,用于中小微企業“過橋”轉貸(企業使用轉貸資金的期限不超過15日,日利率不高于0.4‰)。
(十四)設立1300萬元的“助保貸”貸款風險補償基
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300萬元,地方財政1000萬元),用于緩解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難和成本高的問題。
(十五)設立2000萬元“財保貸”貸款風險補償基金(資金來源為自治區財政500萬元,地方財政500萬元,融資性擔保機構1000萬元),用于補償金融機構和融資性擔保機構對我市中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所發生的損失,撬動金融機構的放貸比例。
(十六)對當年列入自治區、吳忠市及青銅峽市的重點工業項目,按照投資協議完成年度建設內容的,且單筆貸款在300萬元以上的,對當年貸款分別給予基準利率50%(自治區)、40%(吳忠市)和30%(青銅峽市)的貸款貼息,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產業基金貸款)。
(十七)現有規模以上工業企業,以上年統計報表為基數,單筆貸款在300萬元以上且產值增幅達到10%以上的,對當年貸款給予基準利率30%的貸款貼息,產值增幅達到30%以上的,對當年貸款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貸款貼息,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包含產業基金貸款)。
以上保費、貼息政策須扣除已享受過的上級政府補貼過的保費、貼息資金,且貼息以基準利率為基礎。
六、鼓勵企業積極納稅
(十八)對當年依法納稅前20名的市屬工業企業,以上年地方稅收留成部分為基數,按當年新增地方稅收留成部分的10%給予扶持。
七、鼓勵企業綠色發展
(十九)對當年拆除燃煤鍋爐的工業企業,按照0.1蒸噸1000元標準給予補助。
(二十)對當年淘汰落后產能并引進新產能且當年投產的,未獲得上級政府資金支持的,按新引進設備原值的1%給予補助,最高扶持發展資金不超過50萬元。
本意見自2017年1月1日起試行,試行期截止2019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凡涉及因上級政策調整或經濟形勢變化需調整本政策內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凡以前市委、政府出臺扶持工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停止執行。
中共青銅峽市委員會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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