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關單位、各取用水單位及個人:
為全面貫徹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規范取用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地下水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水資源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規范我市行政區域內各類取用水行為公告如下:
一、嚴肅查處超計劃取水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對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第四十九條“用水應當計量,并按照批準的用水計劃用水。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規定,各相關單位、取用水單位(戶)須嚴格執行市水務局下達的年度水量分配指標和計劃用水指標,堅決杜絕超計劃用水行為。
二、嚴肅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取用水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在黃河流域取用水資源,應當依法取得取水許可”規定,凡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水資源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肅查處不按規定條件取用水的違法行為
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須嚴格按照取水許可證載明的取水地點、用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方式等規定條件取水,嚴禁擅自變更取水相關事項。對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嚴肅查處不按規定安裝和使用計量設施的違法行為
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地下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取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安裝取用水計量設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的單位,應當安裝合格的在線計量設施,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并將計量數據實時傳輸至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取水規模以上界定標準:地表水年許可水量50萬立方米以上,農業生產取用地下水年許可水量5萬立方米以上,非農業生產取用地下水年許可水量1萬立方米以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對取水量達到取水規模以上未安裝在線計量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黃河流域管理機構及其所屬管理機構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吊銷取水許可證。對在線計量設施不合格或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修復;逾期未更換、未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計征相關費用,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五、嚴肅查處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的違法行為
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取水申請經審批機關批準后,申請人方可興建取水工程或設施;《地下水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建設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單位和個人,應在申請取水許可時附具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方案,并按照取水許可批準文件要求,自行或委托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施工;施工單位不得承攬未取得取水許可的地下水取水工程;以監測、勘探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無需申請取水許可,但建設單位應于施工前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地下水取水工程所有權人承擔工程安全管理主體責任。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設施的,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相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封閉取水工程或設施;逾期不拆除、不封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并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六、強化社會監督與違法舉報受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違法違規取用水資源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對舉報線索經查證屬實的,我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將依法嚴肅查處,并對舉報人信息嚴格保密。
舉報電話:0953—3604646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請各鎮、各相關部門及各取用水單位、個人嚴格遵照執行,主動開展自查自糾,切實規范取用水行為,共同守護我市水資源和水生態安全。
青銅峽市水務局??????????????????????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