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街道黨(工)委人民政府(辦事處),市直各部門、各人民團體、事企業單位,工業園區、庫區管理局,駐青區屬、吳屬單位:
《青銅峽市農業灌溉末級渠系終端水費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青銅峽市人民政府???????
2025年9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青銅峽市農業灌溉末級渠系終端水費
收繳及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青銅峽市引黃灌區水費收繳及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管理辦法》《青銅峽市“四水四定”實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結合青銅峽市實際,特修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所稱的末級渠系終端水費是指灌溉干渠水費與末級渠系水費的總和。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銅峽市行政區域內農業灌溉水費的收繳、使用及監督管理,涉及自流灌區、以渠(溝)道為水源的提水灌溉工程管理單位、各鎮(場)灌溉服務專業合作社(以下簡稱“合作社”)及其他灌溉服務組織及農業用水戶。
第四條 水務局、各鎮(場)人民政府、合作社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協同加強灌區灌溉管理。水務局統籌全市灌溉管理,健全用水制度,規范用水秩序及水費收繳與使用的合規性;各鎮(場)人民政府協調轄區灌溉管理,調解糾紛,督促執行水費制度,協助節水宣傳;合作社實施用水調度與工程管護,規范水費收繳、使用及公示等。
第二章 末級渠系終端水費收繳
第五條 區域內的農業灌溉用水實行年度計劃用水管理,執行水務局下達的水量分配及調度計劃,各鎮(場)人民政府、合作社及用水戶應遵循節約用水的原則,按計劃用水。合作社為水費收支主體,應設置水費專用賬戶,嚴格落實“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六條 干渠水價按照《自治區物價局水利廳關于調整我區引黃灌區水利工程供水價格的通知》(寧價商發〔2008〕54號)文件規定,實行按方收費。當自治區干渠水價調整時,本辦法終端水費干渠水價隨之調整。
第七條 末級渠系水價按照《關于對農業末級渠系終端水價定價的通知》(青發改價格〔2020〕8號)文件規定執行。取水單位或個人應當按照縣(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年度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部分按自治區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合作社向用水戶收取水費時,應以干渠直開口或計量斗口的實際用水量結合對應水價計算,全面推行按方收費。對當前計量條件不足的區域,可暫時按直開口灌域內實際灌溉面積分攤到戶計收水費,但須加快推進計量設施建設,將傳統計量設備升級改造與信息化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第九條 合作社工作人員必須在每年灌溉前根據用水計劃編制年度水費收繳計劃,經監事會審核后及時向用水戶下達繳費通知,用水戶按照“年初預交、年底結算”的方式上繳水費。灌溉結束后,按實際用水量決算,遵循“多退少補”原則結清水費,合作社收取水費時,應出具統一收費票據。
第十條 用水戶收到繳費通知后應及時繳納水費。用水戶未按時繳納水費的,由合作社催告并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合作社需上報水務局下發滯納金通知單,滯納金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的千分之二;經多次催繳仍拒不繳納的,合作社應報請水務局依法處理,并處應繳或補繳水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滯納金及罰款全額上繳市財政。也可通過訴訟等法律途徑追究責任,確保水費應收盡收。
第十一條 合作社應及時將收繳的水費上交至水務局專戶,水務局將干渠水費上繳渠道管理部門,將末級渠系水費上繳市財政,納入預算管理。
第十二條 水費繳費時,鼓勵通過對公轉賬、掃描合作社水費繳費二維碼、現金等方式將水費上繳合作社水費專用賬戶,嚴禁個人違規收費。
第十三條 合作社可在年初一次下達當年水費收繳計劃,也可與用水戶簽訂供水與繳費合同,分期分批收繳。
第十四條 合作社必須建立公示公開制度,公開接受群眾監督。灌溉結束后,對全年用水進行統一結算,并將結果在合作社、村(組)公開欄、用水戶微信群等位置公示,公示期15天。公示事項如下:
(一)用水戶的灌溉面積、種植結構;
(二)計量設施所計量的實際灌溉用水量;
(三)農業供水水價標準;
(四)各用水戶的水費收繳情況。
第三章 農業水費的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合作社必須建立銀行賬戶,財務管理工作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履行財務職責,如實反映財務狀況,做到專款專用,主動接受水務、財政、審計、稅務、市場監管等部門及轄區鎮(場)人民政府的監督。
第十六條 水務局需會同財政局,每年在編制本級財政預算時,將末級渠系(斗渠、農渠及以下)的水費支出專項納入政府財政預算體系。財政局根據預算安排和工程進度,將末級渠系水費資金按月或季度撥付至合作社專用賬戶,撥付時需附預算指標文件及資金撥付通知。該項資金主要用于人員薪酬待遇、小型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費、辦公及業務費等。
第十七條 合作社統一推行賬務代管制,可由內部具備專業資質的財務人員承擔代管職責,或由鎮(場)人民政府聘任專職財會人員、委托代理機構記賬。嚴格資金管理,及時上繳市財政,嚴禁擠占、截留、挪用。
第十八條 收取的水費存放在合作社賬戶,不得存放現金。經費開支一律采取賬戶支付,小額支出可憑收據報賬辦理報銷。出納為網銀支付的經辦人,理事長為授權審批人,網銀優盾和密碼由出納和會計分別保管。
第十九條 合作社按期上報經監事會、鎮(場)人民政府核實后的工資表、辦公經費、應急搶險等資金支出計劃至水務局,水務局核定后報財政局安排資金核撥至各鎮(場)人民政府,按月或季度撥付至合作社專戶。
第二十條 合作社人員工資支出必須出具工資表,辦公經費開支必須出具正規發票,經會計審核,報理事長和監事簽字后,合作社出納報賬支出。
第二十一條 合作社負責上報年度工程維修養護計劃,經鎮(場)人民政府實地審查、核定后,于年初統一報送至水務局。水務局實地復核同意后,統一編制年度工程維修養護計劃,由各鎮(場)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維修養護工程。工程完工后由水務局、鎮(場)人民政府、合作社共同對工程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由財政局辦理資金支付。鎮(場)人民政府及合作社須建立規范的工程維修、管護及應急搶險等檔案資料。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水務局、財政局、審計局及市場監管局應對合作社水費的收取、使用及管理情況進行業務指導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第二十三條 合作社須將年度財務報表、各類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整理歸檔,并按照財務相關文件規定的保存時限要求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第二十四條 水費收取應使用規范票據,秉持客觀公正態度,不得挪用。
直接負責水費收繳的工作人員,若有截留、挪用、違規收取人情水費及其他違反規定致資金流失或制度失效的,由所在合作社依據章程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責。
對負有監督、審核等間接責任的人員,因失職造成損失的,按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直至降級、撤職處分;縱容、包庇或串通的,參照直接責任人處罰;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責。
第二十五條 用水戶可通過電話、網絡、信件等方式舉報合作社在水費收繳、供水服務過程中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用水戶對水費收取、使用有異議的可向合作社申請核查,經核查后仍有異議的可向水務局或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青銅峽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甘城子、鴿子山、馬長灘、榆樹灣、連湖泵站、峽口泵站等揚水灌區。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9月30日。